|
了解了日本的宪政发展以后,今天我们走向德国,来介绍德国的宪政发展的概况。
从德意志帝国的建立算起,德国的宪政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德意志帝国时期的'君权神授'的制度:1871年,普鲁士以"铁与血"的政策完成了统一德国的任务,建立了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德国以原普鲁士邦国的法律制度为基础,颁布了带有很强的封建君主专制色彩的宪法。
第二阶段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完整意义上的'以人为本'"阶段: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失败的废墟上,在战胜国美国总统威尔逊坚决主张废除君主专制政体的强大压力之下,1918年11月,德国国内爆发了民主革命,德皇威廉二世被迫退位,出现了一个由社会民主党人执政的共和国。在魏玛召开的国民议会上通过了一部民主的宪法,这就是历史上的"魏玛宪法"。在中国宪法之父张君劢看来,魏玛宪法为二十世纪最好的宪法。对此,当代学术界亦有如此评价者。正众谓,"这是二十世纪最自由、最民主的宪法之一,它以结构之严密几乎到了完善的程度,其中不乏设想巧妙、令人钦佩的条文,看来似乎足以保证一种几乎完善无疵的民主制度的实行。"
它的内阁制政府是效法英、法的,拥有实权的民选总统是学习美国的,人民复决制则借鉴了瑞士。实行构思严密、办法复杂的比例代表制和选票名单制,是为了防止浪费选票,同时使少数派也能够拥有议席。
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德国为共和国",正式宣告废除帝制。魏玛宪法宣布"政治权力来自人民";政治制度方面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原则。宪法规定, 国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分上下两院,上院即联邦议院,由各邦政府选派代表组成,下院称国民议会,由年满"20岁以上之男女,依照比例代表选举制,以普遍、平等、直接、秘密之选举产生(第22条),任期4年"。
用我们东方人今日的习惯用语讲,"魏玛宪法"是表达了"完整意义上的'以人为本'或叫'以民为本'"的宪法。
宪法作为德意志反对专制的一部宪法,虽然肯定了对封建专制王朝的胜利,却没有堵住专制的回马之路,甚至有人说,它"在实践中却只是为恢复专制开道" 。除了有宪法规范性的概念不强,认为宪法是政治法;国会的立法权不受限制,例如《授权法》;总统权力过大,总统紧急权条款(魏玛宪法48条);等等的缺陷外,"魏玛宪法"还有二点必须要指出的遗憾:
1、没有规定以人的尊严为本,没有相应的保障条款
2、宪法的优位性观念缺失,没有违宪审查制度,没有设立具有司法权性质的、享有独立审判权的宪法法院。
第二阶段国家社会主义(纳粹)时期的法西斯专政阶段
⑴希特勒如何依法废黜魏玛宪法
至1932年,由阿道夫·希特勒领导的纳粹主义运动先锋德国国家社会工人党(简称纳粹党),从1925的2.7万人,短短7年增至140万人。从而使纳粹党由一个微不足道的小党一跃成为国会内第一大政党。在1932的国会选举中,该党议席从12席增至230席。1932年11月,在德国民众和议会的普遍呼声中,希特勒被任命为总理,并于次年上台执政,纳粹党也成为执政党。
希特勒被任命为德国总理之后,依据魏玛宪法,操纵议会通过一系列法令事实上废除了宪法,实现了希特勒上台前的承诺:通过民主获得毁灭民主的武器。
1933年2月27日,德国国会大厦失火。次日,希特勒诱使总统兴登堡依据魏玛宪法第51条和第48条发布了《总统保护人民和国家法令》。这一法令终止了保证公民自由的魏玛宪法的7项条文。对个人自由,对出版言论自由,对集会和结社自由的种种限制,对邮件、电报和电话等个人隐私的侵犯,对房屋搜查的许可,对财产权的取消和限制,都依法令成了事实。
1933年3月14日,议会以441比94通过了《终止人民和国家痛苦法》,即通常说的《授权法》。该法授予内阁如下权力:无须议会同意即可通过法律;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违背宪法;和外国缔结条约;总理有权发布法律。这部《终止人民和国家痛苦法》实际上废除了《魏玛宪法》所建立的议会民主制度,内阁夺取了立法权,内阁可以合法地违背宪法。《终止人民和国家痛苦法》成为希特勒在后来12年实行独裁专制的合法基础。
1933年7月14日,颁布《反对新党建立法》,不仅取缔了共产党和社会民主党,而且解散了包括天主教中央党和民族人民党在内的一切政党。宣布禁止其他一切政党的存在和新政党的建立,从此国家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纳粹党〕就成了"德国唯一的政党"。这一年的12月1日,颁布的党和国家统一法,确立了纳粹党在德国至高无上的地位。既然没有了在野党,也就无所谓执政党了,这就就完成了实现独裁统治的笫一步,纳粹成为了德国一党专政的统治党。第二步,1934年,总统兴登堡死去。希特勒取得了集总理和总统于一身的元首地位,并使立法权与行政权完全合一。第三步是在1935年3月立法将最高军事指挥权授予国家元首即希特勒。第四步是1942年4月希特勒又通过御用的国民议会授予他自己以全权,享有最高的司法审判权。至此,全部国家权力都落入了一个人的手中,任何形式的民主都已荡然无存;不过,有讽刺意义的是,这一切同时又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以人民的名义"实现的。
希特勒在1934年9月的纳粹党党代会上说:"党是指挥国家的。不是国家指挥我们,而是我们指挥国家。"1937年1月25日颁布的《文职人员法》规定,今后政府官员必须由纳粹党员担任,政府官员必须同党的干部一样宣誓效忠于希特勒。1939年后,纳粹党籍成为当官的先决条件。希特勒在德国实现了党国一体。
⑵蔑视人的尊严的法西斯纳粹一党独裁专政
"元首永远是正确的。元首的意志就是法律。"希特勒像独裁者一样,他不仅要控制国家、土地、和人民的肉体,还要控制人民的精神和思想。纳粹让孩子从小就接受纳粹精神的培育,成立了"少年队"、"希特勒青年团"、"德国少女联盟"等组织,把所有的孩子按照不同年龄都囊括进去,组织起来了,从而培养出符合纳粹精神的新人。第三帝国的指导性口号是:"元首命令,我们紧跟!"德国人民必须听希特勒的话,跟纳粹党走。
[1] [2] [3] [4] 下一页 新世纪新闻网(www.newcenturynews.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