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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和整理者武宜三按:应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的邀请,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2007年1月16日在中文大学发表题为《从〈法院组织法〉的修改看中国司法的弊端和改革》的演讲,受到听众热烈的欢迎。贺卫方教授不仅是一个备受赞誉的法学专家,而且是一个直面生活的公共知识分子;他近年常到全国各地演讲,宣传法治、宪政理念;因而又有“巡回教授”、“社会活动家”的美誉。他的这次演讲同样以他广博的学识、道德的勇气、惯有的风趣、生动的言语,使座无虚席的演讲厅不时爆发出快乐的笑声。本文根据现场记录整理,大小标题为整理者所加。」
一,“国中之国”与“五十年不变”的落空
中国司法改革,虽然发生在大陆,但一定会对香港发生影响。例如《物权法》就使香港人在大陆的物业、财产可能有了保障:“居港权”、“二十三条立法”的争抝,也说明中港之间在法律上的关系十分密切。
一国两制之下,香港法院享有司法终审权,有人认为这是联邦制;其实这不是联邦制,而是“国中之国”制。例如,美国是联邦制,美国各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一定可以被上诉到联邦法院,而联邦法院也可以否决或裁定各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国的最高法院却不可以接受来自香港终审法院的案件上诉。
但另一方面,我们又发现法律的解释出现了问题。依英国的法律传统,立法机关只管立法,而解释法律则是法官的排他性权力。因为一、後来的议员无权为以前议员所制订的法律解释其含义;二、议会是集体行为,所立的法例是混合了集体意志的产物;个别议员不可能清晣地认定法律条文的含义;另外,立法机关解释法律也不具可操作性,如果法院要依靠议会解释法律的话,那麽就有千千万万的问题等着议会来答覆。
法律五十年不变,但法律解释的方法变了,那“五十年不变”就沦为一句空话。谁来解释《宪法》,谁来解释法律?是普通法的基本规则;中国立法机关应该尊重香港司法机关对法律的排他性的解释权力。香港法官也可以为大陆司法改革树立范例、做点啓发性的工作。
现在中国法律界、司法界跟香港交徃很少,但跟美国又来往频繁。“睫在眼前常不见,道非身外更何求”,可能是大国心态作怪,对六百万人地域内行之已久、行之有效的好制度反而不加以关注。
二,我奶奶也可以当法官
大陆司法改革的重大课题是对《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八十年代以来每次开全国人大都有人提出修改《法院组织法》;法官的选任,在一九五O年代之后二十多年根本没有任何标准的,到一九八三年才规定“担任审判员的人应当具有法律知识”。这条规定和没有任何标准同样让人害怕,什麽叫“应当具有法律知识”?
我奶奶虽然是文盲、不识字,长期在农村生活;但我觉得她有法律知识,例如她经常说“小偷不犯死罪”,後来搞“严打”,把小偷也判了死刑,我奶奶就觉得违反了她的法律知识、不可理解;她还说过“不义之财不可贪呀”之类,这些都是法律知识。按《法院组织法》,我奶奶就可以去做法官。实际上,八十、九十年代的中国法官中有太多像我奶奶那样的人,但品德还远不如我奶奶。如山西省绦县法院的“三盲院长”即文盲、法盲加流氓姚晓红,连自己的名字都写错,令人震惊。
三,王海觉得自己生活在一个四分五裂的国家里
中国的《法院组织法》弊端丛生,有许多问题。
1、法院完全不能独立於行政与地方。《宪法》、《法院组织法》有“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规定,但故意漏去“不受任何政党的干预”,因为中国共产党不是社会团体,它是超国家团体。
宪法也不列举人大(立法机关),在宪政国家立法与司法要非常严格区分开的,但在中国则不然;《宪法》说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不说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这里面的奥妙,就在於大家都知道全国人大并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现在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非常混乱,如前人大委员长李鹏就特别热衷於“个案监督”,这样就把立法机关变成了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同时兼任司法机关,使司法程序也变得非常混乱。
说行政机关不能干预,例如总理、各省长虽然不能以行政权力干预司法,但他们可以用党的名义来干预,因为他们同时也都是党的领导人;温家宝是总理也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各省长往往都是各省的副书记。更严重的事实是:各地方法院的人事、财政都为地方所控制。财政方面受制於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人事则受制於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2、法院内部等级森严,完全是行政化的体系。没有法官的独立性,官大一级压死人在法院内部非常突出。院长权威至高无上,除了上级法院,没有人可以挑战院长权威。所以法官没有独立於他的上级和同事的所谓独立性。
3、上下级法院间也是行政化的关系。下级法院的案件审判往往要听取上级法院的指示,而上级法院也有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办案的情况;这样一来,等於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是对人民的欺骗和愚弄;所谓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也就形同虚设。
4、法院组织结构经常处在变化中。常设法院对保护人民权利有重要作用,如果司法机关结构不稳定的话,人民的权利也就变得不稳定。特别法庭、临时法庭盛行的地方,一定是没有人权保障的地方。例如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房地产厅、离婚法庭纷纷出现,使法院组织结构如孙猴子的脸七十二变,违反了《法院组织法》。中国司法方式的高度灵活性反映了司法原则以及法律规则的多变。
5、法院不能履行必要的法律统一功能。在中国,需要统一的东西从来没有统一过;不需要统一的偏要统一,例如人们的思想。跨地区的案件诉讼,如两省间的企业纠纷,在任何一省审理都不会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好象踢足球之主客场,在主场法院审理,结果多合乎预期,在客场则遇到的“都是仇视的目光”。
法律的术语的概念和含义,直接关系人民的权益。例如打假英雄王海先生利用《消费者权益法》四十九条来发财、致富,非常有创意。但是在什麽叫“消费者”的解释上却遇到了麻烦,因为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什麽叫“消费者”都有不同的解释。让王海先生觉得自己不是生活在一个统一的国家,而是生活在一个四分五裂的国家里。
四,诗歌治国的弊端
各省的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其主要功能应该致力於法律的统一和对《宪法》权利的保护,比如怎麽保证一个案件在不同地区例如上海和湖北,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审理?而不应该致力於案件事实的审理和政治控制。
充满严重的地方主义的中国,司法也陷入了地方主义泥淖而不能自拔。从两千多年来的历史传统看,中国缺乏对法律统一规范的追求,缺乏专业化的法律系统;也没有追求司法专业的传统,古典社会结构和意识形态中都存在着压制或眨低法律职业的倾向。
科举考试也极大压制了法律专业知识。历史上除北宋的短暂时间考过律学外,绝大多数时间的考试都排斥了律学。苏东坡说:“读书万卷不读律”;通过科举考试准备做官、做官後要审理案件的读书人,都对看起来繁琐的、不那麽美妙的律学不屑一顾。
中国政治传统都有一种对美学意义上的追求:气势恢宏,羞涩含蓄,所谓为政不在多言,追求用文学的方式治理国家;领导人经常写诗。中国领导人动辄写诗在报纸上发表,这在民主国家是不可想像的。例如江泽民上一次黄山下来就有《诗二首》,末尾一句“日破云涛万里红”,便看得大家心惊肉跳;有人作了可能是过度的阐释:云涛、指胡锦涛;红、指曾庆红;这麽一演绎,问题就大了。当然,这样解释保不住也有些道理;例如余英时先生就发现了陈寅恪诗中的“暗码系统”(《陈寅恪晚年诗文释证—兼论他的学术精神与晚年心境》,台湾东大图书有限公司,1998年)。用这套“暗码系统”一看,原来陈寅恪的诗都是反诗;余先生眼光独到,从陈寅恪送太太几首诗中读出了他对太太的忏悔,因为当年他没听太太的话逃出大陆。
中国有诗人治国的传统。明朝时,到中国的外国传教士,最大的感慨就是中国遍地都是诗人。大家见面都是问写诗了没有,法官也用诗来写判词,写起来讲究用典、对仗、文字色彩,读起来摇头晃脑。所以一直没有发展出一种专业化的司法体系,不追求司法职业本身应当追求的严谨、准确和稳定的目标。
法官独立於其他同事和任何权力机关,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是使案件判决变得明确、清晣并责任清楚,一个法官就要为自己的判决负责任。可是中国司法却大而化之,变成“日破云涛万里红”那样的不可捉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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