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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维权人士王荔蕻公开被软禁期间的“保证书”           ★★★ 【字体:
北京维权人士王荔蕻公开被软禁期间的“保证书”
作者:方斌    文章来源:维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1

(维权网信息员方斌报道)本网于本月18日报道王荔蕻女士被非法软禁3个余月的事实后,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王荔蕻女士自刘晓波获奖当天被限制人身自由已超过3个月,1月21日一直在她家楼下值守的警察终于撤岗,这意味着她可以像其他人一样自由地出行了。

王荔蕻女士被软禁期间,警方曾要求其写保证书,王荔蕻女士在经过强烈抗议之下,写下一份《不作保证书》,她在“保证书”中表示:我是一个有良知的人,我不能保证面对苦难时保持沉默,我不能保证面对像钱云会、唐福珍、李淑莲……这样的悲惨事件假装看不见。完整内容如下:

不作保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元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我被以“其它方法”限制行动自由已经长达三个月。

据说我要写了保证才能获得自由——但我不能保证。

从法理上,让一个公民写保证书,保证自己不去做“合法的事”才能有行动自由,是违法的,是对法律的嘲笑。

我是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有在自己国家的土地上生活的权利、自由行走的权利。

我是一个有良知的人,我不能保证面对苦难时保持沉默,我不能保证面对像钱云会、唐福珍、李淑莲……这样的悲惨事件假装看不见。

假如我面对苦难和恶行保持沉默,那么下一个被恶行打倒的就是我自己。

做为执法者,你们对我的自由予以限制,是违法的,而且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希望执法相关部门及人员尽快改正你们的违法行为,还我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王荔蕻

201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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